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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0-07-23      浏览次数:1785次
首例证券操纵洗钱案昨开庭 汪建中三亲属受审
关键字:证券 洗钱

2010年07月23日 01:35每日经济新闻

 

 

2008年,股市“名嘴”汪建中被司法机关带走时,引起了整个资本市场的哗然,而其家属随后也因“洗钱”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机关正式拘捕。昨日(7月22日),汪建中两个哥哥,及其前妻的弟弟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由于举证双方还存在异议,法庭宣布3位被告人将择日宣判。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汪建中前妻赵玉玲处获悉,汪建中已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交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未正式审理。

 

事件回放

 

三亲属帮助转移资金被捕

 

时间追溯到2001年,安徽人汪建中在北京成立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随后的7年中,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力,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

 

2007、2008年期间,汪建中通过上述手段累计买卖股票、权证55次110只。其中38只股票获利,非法获利累计超过1.25亿元。

 

2008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立案调查。因害怕证监会冻结其更多财产,汪建中让二哥汪建华、三哥汪谦益和前妻弟弟赵志宏帮助其转移资金。从2008年6月至9月,汪建华、汪谦益、赵志宏分别转移资金1.08亿元、1.05亿元和1.72亿元。3人于2009年9月30日正式被捕。

 

争论焦点

 

转移资金是否属违法所得

 

作为汪谦益的辩护律师,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世俊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汪谦益所转移的资金是汪建中非法所得,“洗钱”罪有点牵强。

 

而其余两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赞同宋世俊的观点。

 

2008年,证监会在移送汪建中的一封函中明确写到,“汪建中累计非法获利1.25亿元”。

 

据一名首放前员工透露,此前北京首放在沪深股市并无公司资金账户,被审计署审查发现的问题账户属汪建中在金融机构的个人账户,或者以别的名目开立的账户。在证监会早前公开披露的资料中,汪建中先后利用9个不同的身份开立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

 

北京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訾英韬表示,汪建中案件作为上游案件,还未审理,法院也还未定性,所以3位被告人的“洗钱”罪名不能成立,而且转移的资金是否是赃款?目前没有证据能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第二条描述,“洗钱”是行为犯罪,而不是数额犯罪。所以公诉人在提起公诉的时候,证据过于牵强。

 

汪建中前妻赵玉玲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汪建中的性格独断独行,做事从来不与人商量,也很难沟通,他两个哥哥不知道转移资金一事也是合理的。”她透露,汪建中本来就是一位资本老手,所以获利金额巨大也是合情合理。“既然证监会冻结汪建中1.25亿元的非法资金,那么他剩余的资产属于个人合法所得,让亲戚转钱也属于个人行为,不能算‘洗钱’。”赵玉玲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汪建华、汪谦益和赵志宏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志宏认为,他只是帮汪建中取钱存钱,并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

 

在审讯过程中,律师宋世俊举证说明,汪谦益连证监会稽查人员与安徽省公安厅的公安人员都分不清,他曾问过律师,“证监会的警察来找过我,可能要被抓”。

 

业内观点

 

现行法律存在漏洞

 

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表示,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方式,在国外属于典型的“剥皮行为”,但在我国如何定罪尚有难度,他的行为中,一部分合法,一部分违法,这也是汪建中案件迟迟未开庭审理的原因之一。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属于“兜底性”条款。

 

对于“其他手段”,证监会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条文落实于法律,当前都是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内部工作指引的一些特征行为。法学专家表示,使用未经公开的部门规章来认定违法行为,这种认定本身是否属于违法,存在争议。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一位委员对于汪建中案件出现的法律漏洞表示,会尽快将内部工作指引提请立法部门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这不影响立法本意,因为无论以何种形式操纵市场,都改变不了操纵市场这一行为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