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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2-04-06      浏览次数:743次
私密性博弈反洗钱 私人银行保密制度亟待破题
关键字:反洗钱

2012年04月06日 01:3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3月27日,苏格兰皇家银行旗下私人银行——苏格兰皇家顾资银行(Coutts)被英国金融管理局处以875万英镑罚款,理由是其对“政治暴露客户”洗钱活动监管方面存在巨大缺陷。

    “顾资银行这次受到处罚,反映出长期以来私人银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与反洗钱的信息披露要求之间的博弈关系。”一股份行私人银行部门人士表示。

    实际上,不仅是反洗钱,近年来随着惯以保密制度著称的瑞士银行业因涉嫌帮助客户逃税而频遭美国方面起诉和处罚,并被迫向美国提交相关客户名单以来,私人银行引以为傲的“私密性”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对于客户的保密要求与一般客户的保密要求并无太大差别,即除了政府相关部门外,不能向外泄露有关客户的任何信息。但国内私人银行对于客户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真正破题,一是相关法律的缺失,二是银行意识还远远不够。”一位国有大行私人银行部门人士称。

 

顾资银行之祸

    有关洗钱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冲击,联合国在2003年1月发表的题为《转移非法来源资金,尤其是腐败行为所得资金问题》的全球研究报告中曾有专门提示和论述。

    “私人银行业务给洗钱活动提供了易于利用之处,会被腐败的官员所利用。私人银行业务可能会因为腐败官员是大客户,而不对这些账户进行彻底的审慎调查,而且银行可能会协助其将存放的资金用于投资。”上述报告称。

    顾资银行或许就是最好的例子。这家为包括英国女王在内的英国众多社会名流和富豪提供金融服务的英国老牌私人银行,正是因为在处理有关针对“政治暴露人员”金融状况的监管问题上行为不当而受到处罚。所谓“政治暴露人员”,是指那些政治地位显赫又较容易发生贪腐犯罪行为的特定人群。

    2010年10月,英国金融管理局对英国国内银行机构在防范洗钱犯罪风险方面的作为进行过一次评估。根据对顾资银行的评估,英国金融管理局发现该行在与发生洗钱犯罪几率较高的客户形成主顾关系之后,对于客户的金融活动未能加以有效监管。

    “顾资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是巨大的、普遍的,同时也是不可接受的。顾资银行的行为标准要大大低于我们的预期水平,而我局对顾资银行处以875万英镑的罚款也显示出该家银行所作所为之恶劣。”英国金融管理局执法与金融犯罪科主管特雷西·麦克德默克(Tracey McDermott)在3月26日发表的一份声明中表示。

    实际上,在去年11月因产品销售问题而受到英国金融管理局630万英镑处罚后,顾资银行本次罚款金额本来应该高达1250万英镑,但“顾资银行已经开始对自身的反洗钱机制进行提升和改善,而针对金融管理局向其开出二次罚单的后续事宜,顾资银行也与前者达成了初步的和解协议”,故金融管理局降低了对其的罚款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顾资银行的名字也曾出现在陈水扁家族洗钱案中。2008年8月,据中新社报道,国民党“立委”蔡正元表示,得到岛外金融界的消息,指出台湾某个企业透过“奇怪汇款路线”,在陈水扁担任第二任台湾地区领导人时将上千万美元(相当于3亿新台币)汇入以黄睿靓或陈致中为名的位于瑞士苏黎世顾资银行账号。

 

“内鬼”难防

    对于顾资银行的遭遇,上述股份行私人银行部门人士表示,私人银行业务的特殊性使之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洗钱犯罪和客户保密问题。

    “首先,在洗钱犯罪问题上,私人银行业务的资产配置功能给洗钱活动提供了可利用之处,同时,有洗钱需求的大客户通常会在经济上对银行产生一定影响,使银行不对其进行尽责调查而满足其要求。”该人士称。

    更有甚者,私人银行客户经理还可能为了个人牟利而主动帮助客户洗钱。近日,渣打驻上海的私人银行一名员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而被刑事拘捕,据称是涉嫌帮助身为农行江苏江阴支行行长的客户转移5000万美元巨额资金潜逃。

    “如果确实是客户经理帮助客户转移资产,也不可能是通过渣打银行进行,很可能是客户经理协助客户联络类似地下钱庄的机构来腾挪,因为如果是在渣打银行进行,假设用三个身份证,每个身份证转出5万美元,转入同一个海外账户,马上就会引发监管层的警报,所以不可能在渣打内部转移如此大笔资金。”上述国有大行私人银行部门人士称。

    他认为,这很可能属于客户经理的个人行为,但也同时表明银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至少对工作人员的管控不够严格。“国内一些银行出现的客户经理泄露客户资料用于个人牟利也是类似的。”

    正如硬币的两面,同帮助客户隐瞒洗钱等非法活动一样,私人银行客户经理泄露客户资料也已经越过为客户保密的界限。

    此前,曾有媒体爆出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将客户信息高价卖给信托公司的客户经理,后者向客户推销信托产品,或者某些客户经理绕开银行,将客户私下介绍到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并获取高额佣金。

    这些行为不仅有悖于私人银行的“私密性”,且违反相关法规。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洗钱系统工程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关键要素之一,即建立一个为高端客户所信赖的保密制度。而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背景下,私人银行要做到这一点任重道远。

    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监事刘锋认为,瑞士私人银行有个传统,即接受每一位新客户都要获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若有合伙人认为资料不足,可能最终会拒绝这个客户。“与这种委托第三方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相比,国内私行大多显得模棱两可,甚至回避。但如资产审核不当,私行极有可能沦为客户的洗钱通道,法律风险极大。”

    不过,上述国有大行人士透露,对于任何一位潜在客户,他所在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都要做尽职调查,包括调查客户的收入来源、背景等等,如果发现客户在某些方面可能有问题,私人银行可能出于风险考虑而拒绝这位客户。“我们银行就出现过这样的案例,一位客户拉了一皮箱的现金过来想开户,但客户经理因为担心这些钱来路不明没有接受他。”

    尽管如此,他也指出,我国高收入人群“藏富”心理比较严重,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于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为存款人保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要求,也缺乏有针对性的程序设计,使得法律条款不便于操作和落实。

    “很多商业银行因为缺乏内部具体的保密标准和措施,工作人员不知道该如何规范地替客户保密,对于违反了保密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不怎么了解。”他表示。

    此外,法律在规定银行负有保密义务的同时,为了执法与司法的需要又做了许多例外规定,如规定可以查询银行账户及相关信息的部门主要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全局、海关、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

    “但实际上,仍存在这些机构以外的其它特殊机构未经合法程序,强行要求银行提供客户信息的情况。”上述国有大行人士称。

    上述股份行人士则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已有的《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但银行普遍存在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预防措施缺乏、控制手段单一等问题。

    “私人银行的出现对监控和防范洗钱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应对私人银行业务进行专门的反洗钱规定,在提高其尽职审查义务的同时,建立反洗钱成本补偿机制,从而提高私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他表示。

    从更高的层面来说,他认为,一方面应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明确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建立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制度,防止其与金融机构的透明化经营原则相抵触。

    “构建完善的保密制度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包括严格的立法,整个银行系统对于保密文化的信仰,员工职业道德的培养等等因素。”该人士续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