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12日 10:54 来源:珠江晚报
安徽当地人士近日向媒体举报称,在安徽巢湖引起官场地震的“卖官书记”周光全案中,农民工出身的企业家何帮喜、徐顶峰,靠行贿周光全当上了安徽省人大代表,还“升级”为全国人大代表。(见1月8日《中国青年报》)
何帮喜、徐顶峰当选安徽省人大代表,应当是由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后来两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则应当是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如果何、徐二人试图通过行贿当选,也应当向具有选举权的巢湖市人大代表和安徽省人大代表行贿才合乎逻辑啊,怎么却跑到周光全那里去行贿呢?
因为,在周光全那里,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环节变成了由党委常委会——很大程度上是由他个人——“确定”代表候选人,之后由人大代表“酝酿、讨论”的环节全部省略了。至于由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何、徐二人为省人大代表,有市委书记明里暗里打招呼、做工作,自然是不会出现什么“意外”的。
周光全在巢湖市委书记任上帮助何帮喜、徐顶峰当上安徽省人大代表,后调任安徽省人大常委、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委主任时,又帮助何、徐二人当上全国人大代表,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地方官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人大代表选举的典型案例。某些官员能够通过不正当手段决定人大代表候选人,干预人大代表选举的过程和结果,意味着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其实不是由下一级人代会或选民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某些官员“选举”产生的。正因为存在着由官员“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潜规则,某些企图觊觎人大代表职务的人,才更多地选择了向官员行贿(“贿官”),而未必要向人大代表行贿(贿选)。
贿选当然是非法行为,但“贿官”比贿选具有更大的危害,因为相较之下,贿选至少说明人大代表还能掌握自己的选举权,“贿官”则说明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过是徒具形式,真正行使了“选举”权的不是他们,而是吃了人家贿赂的周光全之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