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专家名录
唐朱昌
唐朱昌
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首任主任,复旦大学俄...
严立新
严立新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家嘴金...
陈浩然
陈浩然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国际刑法研究中心主任。...
何 萍
何 萍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荷...
李小杰
李小杰
安永金融服务风险管理、咨询总监,曾任蚂蚁金服反洗钱总监,复旦大学...
周锦贤
周锦贤
周锦贤先生,香港人,广州暨南大学法律学士,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
童文俊
童文俊
高级经济师,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现供职于中...
汤 俊
汤 俊
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安全学院教授。长期专注于反洗钱/反恐...
李 刚
李 刚
生辰:1977.7.26 籍贯:辽宁抚顺 民族:汉 党派:九三学社 职称:教授 研究...
祝亚雄
祝亚雄
祝亚雄,1974年生,浙江衢州人。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
顾卿华
顾卿华
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现任安永管理咨询服务合伙...
张平
张平
工作履历:曾在国家审计署从事审计工作,是国家第一批政府审计师;曾在...
转发
上传时间: 2010-10-22      浏览次数:1360次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坚决遏制贪官外逃
关键字:反洗钱

2010-10-21 10:1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封堵贪官外逃之门——谈遏制贪官外逃和资产向境外转移的几项对策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腐败问题也呈跨国化、国际化趋势。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也成为我国有效惩治与预防腐败的重点和难点。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必须用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等多领域、多学科、多层次手段综合治理,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并依法严厉惩治外逃贪官。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首先,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贪官外逃,必须强化理想信念教育,高筑拒腐防变的精神堤坝。在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方面,重点进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把廉洁从政作为党员干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其次,严把干部任用关。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选拔任用干部。同时,在干部的选拔程序上,实行有效的公开性和民主监督,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建立健全干部跟踪评估机制。对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是对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方式。第四,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配偶女子移居境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党员干部有义务将家属子女移居境外并申请“绿卡”的情况向组织报告。2010年7月25日,针对“裸官”现象,中央专门颁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报告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建立预防贪官外逃的预警机制

  由于预防贪官外逃和资本外逃工作机制涉及党和国家政策和法律,涉及公安、边防、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因此应该建立全国预防腐败分子外逃和资产外流的预警机制和工作机制。除设立专门机构统计、分析和研究腐败分子外逃或资产外逃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研究报告,为领导决策、制定政策和进行相关立法提供具体的参考性意见外,各相关单位还应建立稳定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掌握贪官外逃信息和动态,制定预防措施,并监督预防措施的执行。

  建立官员因私出境预警机制和可疑行踪报告机制。加强对官员出入境的登记管理,特别是应当建立对一段时间内多次因私出境的官员预警机制和可疑行踪报告机制,边防部门出入境纪录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联网,从而有效地封堵贪官外逃之门。

  运用科技手段完善官员出入境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持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官员出入境监控系统,海关、边防部门要善于运用指纹鉴定技术、DNA鉴定技术、生物芯片技术和照片对比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完善相关档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控可能出逃人员的情况,防止出逃

  建立高效完备、广泛共享、灵敏快速的信息共享机制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有效防范贪官外逃具有重要的意义,是预防贪官外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首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汇总各部门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保证信息畅通。其次,建立共享的信息资源系统,建立富有成效的数据和情报收集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情报软件数据库,提高对贪官外逃的掌控能力。第三,加强国际情报信息合作,通过开展定期互访交流、会议研讨、互设联络机构等方式,拓宽国际情报交流与合作渠道,及时掌握腐败分子在国外购置地产、转移资金、申请移民等重要信息,形成内外夹击之势,让贪官外逃的目的难以得逞。

 

严格规范护照审批发放,加强护照统一管理

  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及护照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严格规范护照审批、签发和管理。首先,坚决杜绝和严厉禁止一人拥有多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护照)或多本普通护照(因私护照)。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用虚假身份或姓名为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审批发放护照,属于伪造或变造护照的行为,构成伪造证件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建立公职人员申请因私护照(普通护照)报批制度。公职人员申请因私护照的条件应当比普通公民更加严格。除依《护照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由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对于配偶子女已移民境外的,或在境外拥有资产,应当持审慎的审批态度;对该公职人员无正当理由出国(境),或有违法犯罪嫌疑,或纪检机关、检察机关正在或准备对其进行调查处理的,坚决不予同意和审批。第三,坚持统一管理护照的原则。公职人员所持公务护照、外交护照,回国后必须交由上级组织或纪检部门统一保管;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的公职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应当将护照交由组织或纪检部门代为保管。确实需要再次出国(境)的,经审查批准后,交给本人使用。

  加强反洗钱法制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强化资产或资本跨境转移的监测与控制,切实防范资产向境外转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和工作机制。在反洗钱的立法方面,既包括了以惩治洗钱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立法(我国现行《刑法》第191条特别规定了洗钱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已纳入洗钱的上游犯罪),也包括了预防和监控洗钱行为的行政立法,除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基本法律之外,还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预防洗钱的行政法规和金融法规规章,如国务院制定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在反洗钱工作机制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外汇管理局、各商业银行等机构均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此外,为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经国务院批准还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23个中央机关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对可疑资金监测和监督,遏制资本外逃。强化对可疑外汇资金跨国交易、企业可疑资金流动的监督,禁止中国企业与外逃贪官及其亲属子女做生意,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财务往来,金融机构应加强研究和建立验证客户身份、保持交易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的制度和措施,加强金融情报机构的建设,以收集、分析和传递关于腐败活动或者潜在洗钱活动的信息,遏制和监测可疑资金的跨境转移。遏制资本外逃,特别是银行系统要建立大额资金转移监测制度,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改进外汇管理手段,加强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付汇监管;加强对携带现钞出入境的管理;完善对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监管,健全外商出资撤资审核、评估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对官员大规模向境外转移资产或资本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坚决打击和取缔境内外“地下钱庄”等洗钱渠道,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灰色通道”。近些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地下钱庄”展开了多次专项打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建立快速有效的边控体系,防堵贪官于国门之内

  通过出入境检查,截获外逃贪官是防止贪官外逃的重要屏障,也是当前预防贪官外逃的最基本手段。近几年,在公安、安全、交通、海关等部门紧密配合和沟通下,已经初步形成控制外逃的整体合力。但也应看到我国的边控制度也存在着审批手续繁琐、期限长、边控不到位等许多问题,极大地限制了边控作用的发挥。为了有效防堵外逃贪官于国门之内,必须建立起一个简易、高效的边控审批、协调机制,使相关部门的边控请求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出入境管理部门。此外,对外逃或可能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还可通过网络追逃、全国通缉等措施加强缉捕力度。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坚决遏制贪官外逃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立法与国际条约的缔结工作。目前,我国在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法律体系中,仅有一部《引渡法》;在国际立法方面,我国已与31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与47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同时还批准加入了含有刑事司法国际合作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20余项等。但还不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在反腐败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实际效果。因此,应当根据我国已批准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有关规定,总结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践经验,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协助法》等国际合作的法律,修订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国际合作的法律规定。此外,加紧与有关国家,尤其是我国刑事犯罪外逃人员较为集中的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谈判和签署引渡、司法协助和其他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条约。同时,认真研究有关国际法、国际惯例和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积极摸索和实践无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渡、遣返或其他引渡替代措施的运用。

  注重发挥好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要在继续发挥好公安机关利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在追逃方面的积极作用基础上,更多地鼓励运用好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条约规定的国际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央执行机关的作用,让检察机关在主动引渡、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境外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中发挥更为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