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0日 03:51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林俊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轻刑的共占69.7%。前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确保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不公并依法监督纠正,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昨天,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有关负责人透露,2005年至2009年6月,广东省职务犯罪案件获轻刑免刑的被告人占63.3%,与最高检公布的全国同期数据相比,低了6.4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介绍说,2005年至2009年6月,广东省普通刑事犯罪(比如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获轻刑免刑的仅有4.8%,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比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案件被告人获轻刑免刑的则为13.5%,均远远低于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免刑的比例。
原因剖析:为何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免刑比例高?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的负责人说,这既有法理方面的因素,也有实践中的影响。
1.职务犯罪多与经济有关
该负责人说,法律对侵犯财产权的犯罪量刑轻于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量刑。
2.纪委调查时交代犯罪可认定为自首
在实践中,大多数职务犯罪被告人在纪委调查时就交代了。由于在法律上纪委不算侦查机关,所以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后,犯罪分子之前交代的罪行也被认作是主动坦白。
3.追回赃款也可能轻刑免刑
在广东检察机关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除非挥霍掉了,许多赃款都能被追回来,这也有可能是造成轻刑免刑的另一个因素。